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利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武汉工程大学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经费执行情况,通过会计核算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日常财务由理事长授权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委托武汉工程大学财务处进行业务领导,并在基金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应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会计和出纳人员实行岗位分设,不相容业务分离,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人及清算工作,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运行的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基金会按照年度支出预算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一)业务活动成本费
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的公益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要求。
(二)管理费
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要求。
(三)筹资费
主要核算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筹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等。基金会筹资费用应当控制在当年捐赠收入的5%以内。
(四)其他费
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或筹资费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主要支出范围:
(一)公益项目开展支出的所有费用,如:奖助学(教)金、教学办公场所及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实验测试加工、技术引进、会议活动等费用。
(二)仪器设备: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现有仪器的改造升级费,以及租赁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三)材料印刷:各种材料、服务、加工、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设计、制作各种资料、音频、视频等费用,以及相应的包装、运输、维护、发放等费用。
(四)能源动力:相关设备、装置及交通工具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维修改装:对各种场所、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维护修理、升级改装等产生的费用。
(六)会议活动:举办各种会议、活动及参加各类会议、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七)资料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等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文献检索、网络资源利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
(八)评审验收鉴定:聘请专家咨询评估、评审鉴定等发生的费用。
(九)差旅交通: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以及车辆使用费(包括车辆租赁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按要求一事一结。
(十)业务接待:工作中发生的相关接待费,包括用于接待的交通费、进餐费、住宿费,以及购置、制作纪念品的费用等。
(十一)人员费: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非在编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等费用,临时聘用人员或临时雇用劳力人工所产生的劳务费等。
(十二)办公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等。
(十三)水电邮电费: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转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网络使用费、订阅有关报刊杂志、邮寄信件、快递、物流或托运等产生的费用。
(十四)服务费:聘请中介机构、财务、审计等各种事务所咨询服务产生的费用,购买电信等通信公司、网络服务公司的特殊服务(如群发短信、微信认证等)等产生的费用。
(十五)会费:参加基金会所属的、具有相近或相似性质社会团体组织等需要缴纳的会费等费用。
(十六)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接收外币捐赠后,由于汇率变化引起的收益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十七)其他费:基金会工作中需要安排的工作餐等其他各种费用,及基金会必须发生的、但无法归属到以上费用中的其他不可预见费。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具体项目支出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金会的有关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相关支出单据,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盖章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支出业务。
2.基金会财务单据(包括借款单、定额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非定额报销单)适用武汉工程大学财务单据。
3.基金会差旅开支及补助标准参照武汉工程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
4.单笔20万元及以上支出业务,除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外,还需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规定。
第十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产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筹资活动、签约仪式等,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可在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中支付。限定性捐赠项目,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