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捐赠人,遵循本会宗旨,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以合同或遗嘱等形式将其合法所得的财产捐赠至本会,其捐赠财产的货币价值形成基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海内外社团、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将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收益及购买债券的收入;
第六条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七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与捐赠接受
第八条 本基金会代表武汉工程大学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九条 基金的募集坚持在广泛动员基础上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宣传“科教兴国”、“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爱校、建校、兴校”等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第十条 广泛联络武汉工程大学遍及海内外的校友,饮水思源,情系母校,为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广泛联络武汉工程大学校友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搭建行业合作平台、校企合作平台,为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任期届内年度募集计划与项目,报理事会审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协调各有关部门、学院,鼓励学校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募集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与海内外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联络,搭建合作平台,争取海内外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捐赠。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代表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捐赠程序
1. 捐赠人提出捐赠申请报告。
2. 捐赠人与受益单位洽谈相关协议,与基金会秘书处洽谈捐赠协议。
3. 限定性捐赠实际项目管理,在与受益方洽谈时,应组建项目团队,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分工。
4. 基金会秘书处委托专家组对捐赠项目进行评审。
5. 若需学校教育资源的使用与协调,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 捐赠仪式:
(1)捐赠人说明捐赠目的。
(2)学校或基金会接受捐赠并颁发捐赠证书等。
(3)学校或受益单位(个人)致谢。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限定性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第十七条 非限定性捐款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提出项目方案,报请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第五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支持武汉工程大学校园建设以及教学与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
第二十一条 资助学校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第二十二条 资助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第二十三条 资助与学校有关的学术会议;
第二十四条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学生创业就业及综合素质拓展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设立教师奖励基金;
第二十六条 特定的项目捐赠,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支持、投入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二十八条 支持本基金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其它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捐助的项目。
第六章 基金使用审批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相关支出单据,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盖章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支出业务。
2.基金会财务单据(包括借款单、定额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非定额报销单)适用武汉工程大学财务单据。
3.基金会差旅开支及补助标准参照武汉工程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
4.单笔20万元及以上支出业务,除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外,还需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
对资助项目,基金会应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基金会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财会人员,委托武汉工程大学财务处进行业务领导,并在基金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账务。所有财务凭证按规定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督办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金募集、使用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年不定期向社会、学校、捐赠人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学校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统计并定期向校内公布接受捐赠的数据以及使用情况。
第八章 有关捐赠后期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期向捐赠者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基金收支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做好对捐赠者致谢工作、对募捐者的奖励工作以及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编制基金会简报,送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武汉工程大学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捐赠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