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工程大学接受社会
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捐资助学的热情,培育捐资助学文化,保障学校和捐赠人双方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高等教育法》《武汉工程大学章程》《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武汉工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基金会向武汉工程大学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各类需冠名项目。
第三条 冠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捐赠者意愿;
(三)符合校园整体发展规划和文化特色;
(四)确保冠名名称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五)要与冠名载体的功能、用途相符。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冠名范围
(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教学楼、体育场馆、学生宿舍、食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二)风景类:广场、道路、桥梁、河流、湖泊、绿化景点等;
(三)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单个实验室等;
(四)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等;
(六)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七)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冠名标准
(一)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3者,可协商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冠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冠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风景冠名权;
(三)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实验室投资总额1/2,可协商获得该实验室的冠名权;
(四)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或总额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
(五)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含50万元),可获得基金冠名权;
(六)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冠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武汉工程大学AA BB CC
(一)AA:经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公司名。
(二)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三)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基金等。
第七条 不能对外冠名项目
(一)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二)涉及军工保密的实验室;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研究基金;
(四)与学校发展规划不相适应的项目冠名。
第八条 冠名期限由捐赠人和学校协议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冠名有效期满,学校将自动收回冠名权。冠名期限未满,但因学校发展需将已冠名的物体拆除,或冠名物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同程度损毁时,则冠名权终止。学校基金会应与捐赠方进行沟通,协商具体解决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捐赠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应遵纪守法,其个人或者企业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对所有冠名项目,在捐赠协议生效之后,因捐赠人触犯刑律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司法处理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冠名权而不予以任何补偿。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十条 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校友工作处共同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冠名程序
(一)经学校同意后基金会适时发布拟接受捐赠冠名信息;捐赠人根据发布的信息或自身意愿,以正式方式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表达捐赠及冠名意向。
(二)校内相关受捐单位部门向基金会提交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方案、捐赠冠名时限等。
(三)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初核通过后,由党委宣传部和校友工作处共同审批处理。
(四)一般捐赠项目冠名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实施。重大捐赠项目冠名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
(五)已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同意的冠名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落实,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六)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冠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冠名载体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三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者的冠名捐赠属于捐赠行为而不属于投资行为,捐赠者只享有公益名誉,不因此享有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冠名载体的日常维修、维护及升级改造等费用从冠名捐赠资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全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捐赠冠名工作,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友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