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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26年06月08日 12:44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学校办学经费筹集渠道,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武汉工程大学章程》《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含下属单位)所接受的各类社会捐赠及其项目管理。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教学、科研的项目或基金以及其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出于爱心,自愿无偿向学校(含下属单位)以货币、实物、股票、股权或债券等形式捐赠财产设立项目资助学校办学的活动。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学校各单位及社会捐赠项目负责人要合理、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社会捐赠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人,接受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按《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运行,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武汉工程大学(含下属单位)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基金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具体工作。

学校各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本单位教职员工主动争取社会捐赠,有关捐赠意向信息报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并会同基金会秘书处开展社会捐赠洽谈工作,配合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手续,组织实施由本单位负责的社会捐赠项目,维护捐赠方和受益方的权益,接受社会捐赠项目绩效考评,履行相应义务。

基金会所募集的各类社会捐赠全部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各类财产所有权属学校

第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学校基金会的名义办理接受社会捐赠手续。学校各单位不得对业务往来企业(商户)强制摊派捐赠任务,不得在合作协议中确定捐赠资金。

第三章  社会捐赠项目设立

第十  社会捐赠项目设立类型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可分为限定性项目(捐赠方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项目(捐赠方不指定用途)

(二)根据受益范围,可分为面向全校范围受益项目和面向指定范围受益项目

(三)根据捐赠形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含外币)、实物捐赠和金融产品捐赠

(四)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动用本金项目(使用捐赠本金)和不动用本金项目(不使用捐赠本金,只使用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国内外社会团体等可根据自身捐赠意愿在基金会设立项目,也可向已设的各种项目捐赠。

第十三条  设立社会捐赠项目应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办学条件改善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国际交流基金、招才引智基金、创新创业基金,以及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专门项目。

第十四条  设立社会捐赠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捐赠方名称和资金用途组成,或由捐赠方提供冠名名称。

第四章  捐赠资金的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资金,是指学校通过学校基金会接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实际到账的货币捐赠资金(含外币)。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捐赠行为必须具有公益性和无偿性,不附加任何对捐赠人实质上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

(二)捐赠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三)捐赠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捐赠项目名称。

第五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  学校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接受的所有货币捐赠收入均进入专用银行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项目独立设置账目,做到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账目。捐赠收入到账后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并为捐赠方提供证明材料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与基金会应共同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前研究谋划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拟使用非限定性基金的项目进行排序,重大项目需通过理事会决议加以落实。

十九  学校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限定性捐赠项目,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由学校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十  学校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计划财务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社会捐赠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实施方案,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核并报学校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金作为基金会支持学校办学的收入来源之一,基金会应定期梳理评估捐赠项目实施情况,对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加强统筹,对限定性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控。限定性捐赠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开展或项目执行完毕后存在结余的,应经捐赠人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后,转为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或用于其他定向捐赠项目。

二十二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动用本金项目,项目一经成立,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由学校相关单位直接动用本金组织实施与该项目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对于不动用本金项目,本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分配,协议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后进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根据捐赠方意愿或学校意见明确受益方,进行实物分配后受益方应负责对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登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股权、债券等由基金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  社会捐赠项目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由基金会向捐赠方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二十  社会捐赠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执行终止程序。

第二十  社会捐赠项目终止前,成立项目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项目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 社会捐赠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项目设立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中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捐赠资金必须按立项具体用途实行项目制管理,按照“一事一项目”原则,不得以募捐项目大类替代。项目需指定负责人并明确校内责任单位及实施期间,实行项目专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除特定情形外,捐赠资金不得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使用。特定情形包括:

(一)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信息化类项目、2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必须按程序统一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

(二)承担申硕、申博等重大工作且确有需要的情况,可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

捐赠资金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前,应说明转入事由和支出项目情况(包含项目名称、立项编号、负责人、金额、用途等信息),基金会理事会相关决议,书面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计划财务处书面批复后方可执行。

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得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使用。

第三十二条  捐赠资金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后,应在财务系统设立专门核算的部门名称和部门编号进行专账管理。按《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24〕14号)要求,履行财政投资评审、事前绩效评估等预算评审程序,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捐赠资金流向监管。捐赠资金(含待转入学校计划财务处部分)应在基金会完成立项,并在基金会财务系统设置相应项目。捐赠项目立项编号、基金会财务项目编号、计划财务处财务项目编号应有清晰的对应关系,捐赠项目立项名称、基金会财务项目名称、学校计划财务处财务项目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捐赠项目的结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项项目是指已不再需要为该项目支付资金且已通过结项验收程序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结项时,应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基金会对项目履行结项验收程序。结项验收审查资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捐赠协议书。

(二)银行进账单。

(三)捐赠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表。

(四)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如涉及),提供其中“评审结论汇总表”页。

(五)项目运营主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运营过程的材料和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分奖助类、科研类和一般类项目。其中奖助类项目必须材料:评选通知或评选办法、获奖名单、公示通知、奖助学金发放(名单)表;科研类项目必须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科研成果(如样品样机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著作权、研究报告、公开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材料);一般类项目必须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资料,如招标文件、相关合同、固定资产登记凭证、工程决算书、活动策划书、网上通知、新闻、公示、采购物品清单等)。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明细表、银行支付回单)。

(七)捐赠资金项目结项表。

(八)捐赠人对项目结项的意见。

(九)向捐赠人反馈的资料复印件(可以是给捐赠方的感谢信、回访活动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当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为其他项目的子项目、或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同时使用了其他资金来源,且捐赠项目归属的母项目未结项时,捐赠项目不得单独结项;当单笔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同时支持了多个项目时,各个项目可分别独立结项。

第七章  社会捐赠募集奖励

三十七 为充分调动学校各方面力量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募集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十八 学校设立捐赠收入奖励资金。捐赠收入奖励资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对募集社会捐赠的个人实行的奖励性补助相关奖励性补助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十九 捐赠收入奖励资金按自然年度募集社会捐赠实际金额认定与分配并于次年年初以通知形式公布奖励标准。对募集的货币捐赠按该项目实际到账金额认定,其中外币捐赠按捐赠资金实际到账当期汇率进行折算;对募集的金融产品捐赠按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时价值认定;对募集的实物捐赠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四十  捐赠收入奖励资金按组织募集社会捐赠项目的贡献和作用发放到相关人员。组织募集社会捐赠项目的个人每年1月底前根据该项目促成过程中相关人员在其中的贡献和作用,在奖励额度内确定奖励人员名单和金额,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每年根据上年度社会捐赠项目到位情况以及报送的奖励人员名单和金额会同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制定奖励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或相关会议审定后予以统一发放。若社会捐赠项目分期到位,则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到位情况分期办理。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武工大校友〔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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