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捐赠项目支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调动学校各二级单位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湖北省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捐赠项目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是学校用于鼓励积极募集社会捐赠取得成效的各二级单位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年度资金预算。学校不得将校内各单位募捐资金作为预算安排依据。支持资金以绩效为导向,除用于学生资助的留本基金按到账情况申请支持资金外,其他捐赠均以项目制管理的捐赠资金结项情况作为申请支持资金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校财力和各二级单位募集社会捐赠实际到账规模等因素,确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度。
第四条 支持资金遵循“统筹管理、专项使用、受益明确、责任清晰、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分年统计、逐项核定”的方式对各二级单位募集社会捐赠收入给予支持资金。
第二章 捐赠项目支持资金的认定与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认定的、学校给予支持资金的捐赠项目,指各二级单位于2023年9月1日以后通过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实际到账并已结项的捐赠项目。结项项目是指已不再需要为该项目支付资金且已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支持资金按照捐赠项目结项金额的相关比例进行分配。
除用于学生资助的留本基金到账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捐赠项目可申请支持资金外,其他项目结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可申请支持资金。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不纳入配比范围。学校内部院系(含在职教职工个人)、科研院所、独立学院及其投资方(含投资方一致行动人企业)、校办企业(含在职教职工管理或为一致行动人的企业)、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附属中小学、附属医院)等捐赠款,不纳入配比范围。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募集的、学校可安排支持资金的捐赠收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行为必须具有公益性和无偿性,不附加任何对捐赠人实质上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
(二)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三)支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九条 学校按申报期及时公开捐赠资金到账、捐赠项目收支情况。捐赠资金到账情况信息公开包括以下要素:到账时间、捐赠单位(个人)、捐赠项目、币种和捐赠金额;捐赠项目收支情况公开应包括以下要素:财务项目名称、主要投向、年初余额、收入、支出和年末余额等财务明细数据。学校主页公开的路径为: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受捐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栏目。
第十条 大额捐赠资金按照“一项目一新闻”原则进行公开宣传报道,报道内容应包含图片与文字。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含与1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及以上的应及时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宣传报道,人民币1000万元(含与1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及以上的应及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支持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定分配:
(一)由各单位募集的捐赠项目,一般项目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不高于合格项目额度80%的比例安排支持资金,申请支持比例超过80%的重大项目由学校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报相关会议议定支持资金比例。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须结项后才能予以支持。
(二)由各单位募集的非限定性用途捐赠由学校统筹安排。
各二级单位募集的外币捐赠收入,学校在安排支持资金时,按捐赠收入实际到账当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十二条 每年申报周期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申报支持的捐赠项目必须结项、且项目尾款的银行支付凭单日期必须在相应申报周期内。武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每年8月底前会同各二级单位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各二级单位捐赠项目的结项材料,结项材料主要包括捐赠协议书、银行进账单、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如涉及则提供其中《评审结论汇总表》)、项目运营主要材料、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项表、捐赠人对项目结项的意见、向捐赠人反馈的资料复印件(如给捐赠方的感谢信、回访活动等)、其他必要的结项验收资料。项目责任单位提供结项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各二级单位捐赠项目支持资金的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校组成捐赠项目支持资金评审组,计划财务处每年1月底前会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各二级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确定各单位捐赠项目支持比例,按本办法规定安排捐赠项目支持资金,通过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章 捐赠项目支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与捐赠方签订的捐赠协议中的约定向各二级单位提出捐赠项目支持资金使用建议,各二级单位根据建议确定该资金使用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并向计划财务处申报预算。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捐赠项目支持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学校核定的额度将捐赠项目支持资金纳入本单位统筹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可将捐赠项目支持资金统筹用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还可用于开展教学活动及科研活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德智体美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开展学生课外活动、支持在校生创新创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等支出。捐赠项目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等。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捐赠项目支持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支持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计划财务处根据其当年支持资金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额,相应核减下年度支持资金数额。
第四章 捐赠项目支持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纪委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二级单位捐赠项目支持资金涉及项目的新增资产配置、采购以及其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对重点捐赠项目和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各二级单位捐赠项目支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机关对捐赠项目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捐赠项目支持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伪造募集社会捐赠材料、骗取学校捐赠项目支持资金;
(二)截留、侵占、挪用学校捐赠项目支持资金;
(三)违反中央、湖北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支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武工大校友〔2023〕1号)同时废止。